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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費用誰說了算?先對辦法第9條公告、備查與標示

首次發布:

費率不是中央統一牌價。第9條把使用時間交給地方公告,把收費基準交給經營業備查,並要求出入口標示。

充電費用誰說了算?先對辦法第9條公告、備查與標示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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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充電一度多少錢」「可以停多久」「逾時費」時,常把 App 顯示、場站口牌價與地方公告混成同一句「全國統一電價」。本篇只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拆開地方公告、經營業備查與現場標示三層。

本文是辦法條文對照。各縣市公告文字、備查文號與現場牌價可能不同;實際應付金額以當場標示與結帳畫面為準。

三十秒答案

第 9 條四段骨架:

  1. 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及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
  2. 充電費用之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3. 經營業應將充電收費基準、收費方式及管理事項,於停車場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
  4. 以電能計量向使用者收取充電費用之充電設施,應符合度量衡法相關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

「備查」不是「中央統一核定全國費率」。條文把費率擬定權放在經營業,地方做備查與使用規則公告。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第 9 條的公告/備查/標示/電能計量檢定。台電電價方案門檻見台電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適用誰;排隊或閒置費決策見先看費率排隊還是閒置費。第 10 條指引標誌與「充電專用」標示另篇,不要和收費標示混成一塊牌子。

地方公告 vs 經營業備查

項目誰做第9條怎麼寫
使用規定、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告
收費基準、收費方式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後報地方備查
現場讓使用者看見的收費與管理事項停車場經營業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

把 App 內價格當成「地方已公告的唯一費率」,或把地方使用時間限制當成經營業可以自行取消,都會超出第 9 條文字。

電能計量:不是每種收費都走同一句

第 9 條第 4 項只綁「以電能計量向使用者收取充電費用」的設施:要符合度量衡法,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計次、計時或套票是否構成「電能計量」,要看實際計費方式,本頁不代判。

和比例、資訊介接怎麼並讀

車位比例見路外公共停車場充電專用車位比例。第 11 條另要求經營業依交通部資料標準把充電設施資訊傳送或介接至指定平臺;那是資訊義務,不代替出入口收費標示。

常見誤讀

  1. 「備查=地方幫你定價」:條文是經營業擬定收費基準及方式後報請備查,不是地方代擬全國統一費率。
  2. 「App 有價格就等於出入口已標示」:第 9 條第 3 項要求於停車場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App 畫面不能自動滿足該句。
  3. 「所有收費都要度量衡檢定」:第 4 項限於以電能計量向使用者收取充電費用的設施。計次、計時是否落入「電能計量」,要看計費事實,本頁不代判。

使用時間限制跟占用怎麼分開

地方依第 9 條第 1 項公告的「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處理的是專用車位上充電停車可以停多久、逾時如何管理。車輛未充電卻占用專用車位,另接辦法第 12 條與停車場法占用條款。兩條可能同時被問到,但條文義務主體與效果不同:時間限制先看地方公告;占用先看經營業通報與停車場法罰則。

和台電電價方案的邊界

第 9 條講的是停車場經營業向使用者揭示並備查的收費。台電「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規範的是電業用戶與台電之間的電價適用條件,見台電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適用誰。使用者看到的「每度/每分鐘多少錢」通常是經營業費率,不一定等於台電電價表上的單一數字。

這頁不代替什麼

  • 不代替任一縣市使用時間或費率公告全文。
  • 不代替度量衡檢定證書或不合格處置。
  • 不計算某一筆充電帳單。

查閱日:2026-09-24。辦法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首為準(民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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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9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3-10 / 2026-09-24
    • 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告使用規定及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
    • 收費基準及方式由經營業擬定報地方備查
    • 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收費基準、方式及管理事項
    • 以電能計量收費之設施應符合度量衡法並經檢定合格
  2.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1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3-10 / 2026-09-24
    • 經營業應依交通部資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充電設施資訊至指定平臺
    • 資料項目及內容由交通部另行公告
  3.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3-10 / 2026-09-24
    • 法規頁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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