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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公共停車場充電專用車位要設多少?先對交通部辦法的2%與1%

首次發布:

交通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寫明公有2%、民營1%的設置比例;第3條列出機械式、塔臺式等得免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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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公共停車場要設幾格充電車位」「充電專用停車位比例」「民營停車場充電樁義務」時,常把能源署公共充換電指引、地方補助與交通部辦法混成同一句「全國都要設多少支」。本篇只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整理路外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比例與免設情形。

本文是辦法條文對照,不是某一座停車場今天有幾支樁、現在能不能充的保證。地方主管機關得公告提高比例;實際格位與開放時段以現場標示與地方公告為準。

三十秒答案:公有看2%,民營看1%,先確認是不是路外公共停車場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1.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但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得依轄區內電動小客車登記數量,設置十分之一以上。
  2.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依各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一以上。

同條第 2 項:前述比例,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電動汽車數量成長情形及充電設施使用率,公告調整提高。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第 2 條比例、第 3 條免設、第 9–11 條與使用標示/資訊介接相關的義務骨架。它不重寫公有站與商場充電分流,也不重寫公共充電站標示或能源署公共充換電指引全文。

能源署指引第六點另要求:公共充電設備設置場域(不含電動機車充換電站)位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符合《停車場法》與本辦法。兩份文件要對讀,不要只用其中一份否定另一份。

誰可以免設:第 3 條

辦法第 3 條規定,下列路外公共停車場,得免依第 2 條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1. 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
  2.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

「得免設」不是「現場一定沒有充電設施」。經營業仍可能自行設置;車主要以現場與 App/名冊為準,不要用第 3 條反推全國機械式停車場都沒有樁。

設置期限:第 4 條只寫換證與既有時程骨架

第 4 條依「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是否已領停車場登記證/是否已規劃或興建中」區分設置期限,並以「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等文字表述。本篇不把某一座停車場的換證日代填進去;經營業應以登記證與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核對自己的期限。

經營業還要對的幾項義務(與比例分開)

  • 第 7 條:設置充電設施應備具監控設備及二十四小時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之標示牌;設有充電設施之公共停車場,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第 9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告使用規定及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充電費用之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由經營業擬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以電能計量收費者,應符合度量衡法並經檢定合格。
  • 第 10 條:應設置指引標誌;充電專用停車位應標示「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圖例見辦法附件)。
  • 第 11 條:經營業應將充電設施資訊依交通部訂定之電動車充電站(樁)資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臺。

收費基準以經營業報備與現場標示為準;本站不寫死某一縣市或某一站的每度單價。

占用充電專用車位怎麼辦

第 12 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辦理。車主端先確認格位是否標示充電專用、車輛是否符合使用規定;爭議依現場管理與主管/警察機關處理,不要用社群貼文代替通報。

核對順序

  1. 確認標的是不是「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路邊臨停格、非公共停車場,不要硬套第 2 條。
  2. 確認公有或民營,再對 2% 或 1%;離島三縣公有另有依電動小客車登記數十分之一以上的但書。
  3. 查地方主管機關有沒有公告提高比例。
  4. 機械式、塔臺式或經地方認定免設者,改查現場是否仍有自願設置的設施。
  5. 要找現在能不能充,回到公有站與商場分流與現場/App 當日畫面,不要只用比例條文當空位保證。

什麼時候改找官方

某一座停車場應設幾格、是否已換證屆期、地方是否提高比例,向該管地方主管機關與停車場經營業確認。辦法頁於 2026-09-23 查閱時,修正日期標示為民國 115 年 3 月 10 日。規定可能再修正。

常見問題

2% 是每個停車場各自計算,還是全縣公有加總? 第 2 條第 1 款對公有寫的是「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民營則寫「依各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公有是轄區總量口徑,民營是各場口徑。實務分配與稽核問地方主管機關,不要用本文改寫成「每一座公有場都必須剛好 2%」。

商場附設停車場算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嗎? 是否屬辦法所稱路外公共停車場,依停車場法與地方登記認定。對不上登記性質時,先查登記證與地方主管機關,不要只憑招牌自行套 1%。

有設充電專用車位,是不是一定對外開放快充? 第 2 條要求設置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功率應考量充電需求(第 6 條)。是否快充、是否全時段開放,以現場與地方公告為準。

一般資訊聲明

本文整理交通部辦法的比例與義務骨架,不是針對個別停車場的稽核結論。實際設置、收費與使用規定,以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登記證與現場標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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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3-10 / 2026-09-23
    • 第2條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公有小型車位總數設2%以上,民營各場設1%以上;離島三縣公有得依電動小客車登記數設十分之一以上;地方得公告提高
    • 第3條機械式、塔臺式及其他經地方認定者得免設
    • 第7條監控設備、24小時緊急應變聯絡標示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第9條地方公告使用規定、收費報備標示與電能計量檢定
    • 第10條指引標誌與充電專用標示
    • 第11條依交通部資料標準介接指定資訊平臺
    • 第12條占用充電專用車位由經營業通報主管或警察機關
    • 法規頁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3月10日
  2. 電動車輛公共充換電設備設置安全及營運管理指引經濟部能源署 · 2026-06-18 / 2026-09-23
    • 指引第六點要求位於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公共充電設備設置場域應符合停車場法與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3. 停車場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訂定;占用等處理依停車場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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