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案的車位要先留充電管線嗎?建築技術規則第62條這樣規定
新建案的車位是不是本來就留了充電管線,要看建照申請日期。這篇整理建築技術規則第62條何時上路、老公寓走哪一條法規同意程序。
買預售屋或新成屋,車位到底有沒有「本來就該留」的充電管線空間?答案要看這棟建築物的建造執照是什麼時候申請的。這篇整理建築技術規則第62條的法規原文、適用範圍,以及老公寓沒有這項規定時該回到哪一條法規處理。
本文只整理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的條文與立法院法制局的研析報告,不是針對特定建案、特定社區或特定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能不能裝、要不要經誰同意,仍以建照核發機關、社區規約與專業技師的個案判斷為準。
建築技術規則第62條在規定什麼
全國法規資料庫收錄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針對停車空間之構造訂有四款規定,其中第4款寫明:「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這款規定是內政部於108年5月29日以台內營字第108080854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8年7月1日起施行——這兩個日期都可以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查到。
哪些建築物適用:關鍵是建照申請日期,不是入住日期
立法院法制局110年9月發布的研析報告〈公寓大廈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問題探討〉指出,這項修正僅適用於施行後的新建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施行前已存在的既有建築物並不適用。換句話說,決定一棟建築物是否「本來就該留」充電管線空間的關鍵,是它申請建造執照的時間點在108年7月1日之前或之後,而不是交屋或入住的時間。
實務上要確認自己買的房子有沒有適用這項規定,可以:
- 向建商或地政機關查詢該建案的建造執照核發日期。
- 查閱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資料上記載的相關日期。
- 直接請管委會或起造人提供停車空間的用電規劃圖說。
官方資料並未說明各地方建管機關在受理建照時,對於這份圖說的審查細節是否完全一致;實際應檢附文件與審查方式,仍以建案所在地建築管理機關當時的規定為準。
老公寓沒有預留空間,不是建商違法
如果建築物的建照日期在108年7月1日之前,沒有預留充電管線空間,並不代表建商當年違法——因為那時候還沒有這項規定。但這也代表既有建築物的住戶想加裝充電樁,沒有辦法直接援引建築技術規則第62條,必須走另一套法律程序。
既有建築物加裝充電樁,法律依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收錄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立法院法制局的研析報告說明,車主多援引這一款,主張設置充電設備的管線只要使用到共用部分,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施工;但報告同時提醒,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身、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報告中也記錄了一個案例:曾有住戶未經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就自行在社區大樓地下室停車位設置充電設備,最後經法院判決必須拆除、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管委會口頭同意」與「符合規約、經合法程序同意」不是同一件事;社區規約如果對充電設備設置另有更嚴格的約定,仍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準。
兩條路徑,對照著看
- 新建案(108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照):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第62條,停車空間應在設計階段就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裝設空間,屬於建築管理面的強制規定,理論上不必等日後再申請變更。
- 既有建築物(108年7月1日以前已申請建照):沒有強制預留規定,加裝充電樁要回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且不能牴觸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台北市另有公寓大廈充電設備補助可以申請,細節看本站台北市公寓大廈充電設備補助整理。
不管哪一條路徑,施工前都要做的事
不論新建案或既有建築物,實際接電施工都還是要交由已登記的電器承裝業,並依台電審查流程送電——這部分已經在本站社區充電樁怎麼查合格廠商整理過查詢步驟。既設住宅要選表後拉線或專設電表,需要準備的資料也不同,可以先看家用充電樁用電申請檢核。
常見疑問
新建案的車位有預留空間,是不是保證可以直接裝、不用再申請?
官方資料未說明「預留空間」是否等同於「免除所有後續審查」,本文不代為臆測;至少接電、竣工檢驗與電器承裝業登記等程序仍會存在,實際仍以台電與當地建管機關的規定為準。
法規有規定要留多少充電樁的空間,是全部車位都要留嗎?
第62條第4款的條文本身只寫「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未在條文中列出比例或數量門檻;官方未載明的細節本文不代為臆測,如需確認特定建案的規劃內容,應洽該建案的起造人或當地建築管理機關。
社區規約說管委會可以直接否決加裝申請,合法嗎?
本文不對個別社區規約或個案爭議提供法律意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的是「同意權」在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但其決議不能牴觸條例、規約或區權會決議,實際爭議建議洽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向地方主管機關、法院等機制求助。
本文不代替建築師、電機技師、承裝業或主管機關對個案的判定。法規條文、施行日期與各地執行方式可能更新,購屋、裝修或申請前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期公告與當地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條
- 立法院法制局:公寓大廈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問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