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裝電動車充電樁,管委會可以拒絕嗎?現行規定與修法進度整理
2026-09-06 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pcode=D0070118)沿革最後修正仍為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該次增訂第 29-1、49-1 條,條文未見充電樁專章。穿線須使用共用部分時,第 6 條第 4 款規定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由管委會為之(第 10 條);共用部分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 11 條)。區權會決議門檻見第 31、32 條,規約可另有規定。內政部 2024-09-29 新聞稿所稱修正草案,截至本文查核日尚未見三讀入法。個案請洽縣市建管或法律專業。

想在自己的停車位裝電動車充電樁,卻被管委會擋住——這是台灣不少電動車主的困境。條例現在怎麼寫?充電樁專條通過了沒有? 以下只整理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內政部公開說明,不作個案法律建議。
> 重要提醒: 實際情形因社區規約、車位是專有或約定專用、接線是否穿過共用部分而不同。建議洽詢律師,或向內政部 1996 熱線(建管業務)、當地縣市建管單位確認。
現行條例怎麼寫?
2026-09-06 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pcode=D0070118)沿革最後修正仍為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該次增訂第 29-1、49-1 條。條文未見充電樁、電動車充電設備的專章。因此「管委會能不能拒絕充電樁」目前是套用既有條文,不是另有充電樁專法。
安裝常碰到的幾條:
- 第 6 條第 4 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從車位穿天花板、牆面拉線,多半落在這款。
- 第 10 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 第 11 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某次安裝是否構成「重大修繕或改良」,條例沒有針對充電樁另下定義,本文不下確定法律結論。
不要把這三條收成一句「只要涉及共用部分就一定要開區權會」:穿線用共用部分,條文先寫的是管委會同意(第 6 條第 4 款);要不要再開區權會,要看是否落入第 11 條,以及該社區規約怎麼寫。
「要幾票」從哪裡來?
條例沒有「裝充電樁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同意」的專條。
一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門檻在第 31 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再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未達門檻時,第 32 條另有重開會議的較低門檻。
因此媒體或個別社區所稱「2/3 同意才能裝」,可能是把第 31 條出席門檻、或該社區規約,說成全國充電樁門檻。本文不採用那種說法。請先讀自己社區的規約。
內政部 2024-09-29 新聞稿另寫:新建物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依建築技術規則須預留充電設備空間。較新大樓硬體較可能已預留;該日前完工的社區,管線與共識成本通常較高。這是建築技術規則的預留規定,不是「老社區不准裝」。
修法進度(公開資料能確認的)
2023 年 5 月 8 日/7 月 13 日(內政部 2024-09-29 新聞稿) 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同年 7 月 13 日由內政部提送行政院,待行政院院會討論後依法制程序辦理。新聞稿所寫方向包含:設置前辦理用電安全評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降低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門檻。
2024 年 9 月 29 日 內政部發布上述說明。該稿並未宣稱草案已送立法院三讀。
2025 年 3 月 13 日(中央社報導立院質詢) 內政部次長於內政委員會表示,希望在 3 到 6 個月內完成相關法規檢討,並提到地下室充電的消防、排煙需技術研議。這是當時質詢紀錄的時間點,不能推論 2026-09 已完成檢討或已修法。
截至 2026 年 9 月 6 日 法規資料庫沿革仍停在 111-05-11。充電樁相關修正條文尚未見完成立法、納入該條例。
現在住在公寓大廈,實務上能做什麼?
草案未入法,不表示完全不能裝。以下不是個案建議:
- 先讀規約:有無充電設備、車位用電、共用部分施工的特別約定。
- 現勘接線路徑:是否必須使用共用部分(第 6 條第 4 款),以及施工範圍是否可能被社區認定為第 11 條的重大修繕或改良。
- 備妥用電與保險說明:即使草案未生效,用電安全評估與公共意外險仍常是管委會討論的焦點。
- 查縣市補助:例如台北市另有公寓大廈充電設備補助;其他縣市以該縣市建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 詢問主管機關:內政部 1996 熱線轉建管,或縣市建管處。
常見問題
管委會可以直接否決我的充電樁申請嗎?
若施工必須使用共用部分,第 6 條第 4 款要求經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同意。管委會依第 10 條管理共用部分。某次安裝是否還須區權會,要看是否落入第 11 條及規約,本文不對個案下結論。若完全不使用共用部分、規約也無限制,權責範圍又不同。請洽法律專業。
修法通過後會怎樣?
依內政部 2024-09-29 新聞稿,草案方向包括降低臨時區權會召開門檻、用電安全評估、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截至 2026-09-06 這些仍是草案說明,不是現行條文。
鄰居反對還有什麼路?
可向縣市建管機關反映,或在法律諮詢後評估調解、司法途徑。每個社區規約與事實不同,先核對自己的法律基礎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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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第一次查台灣電動車充電資訊、還在分公有站、商場、App 名冊還是費率排隊時,先看台灣充電資訊怎麼開始。